安全法律法規
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試行)
皖安監化〔2010〕78號
各市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依法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危化〔2007〕121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范圍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二)下列建設項目不納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范疇:
1.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
2. 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
3. 城鎮燃氣配套的儲存;
4. 醫院、學校、科研院所等非生產經營單位以自用或教學、科研為目的生產危險化學品,且不對外銷售的;
5. 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分級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負責實施《辦法》規定應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以外的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不含中央企業投資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市(設區的市)的;
(五)從事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
(六)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市安全監管局指導、監督本轄區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并負責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安全許可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監管局實施;各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可以委托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實施,但不得將省安全監管局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再委托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實施。
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的簡化
依據《意見》第24條的規定,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適當簡化安全許可程序。
(一)簡化程序建設項目的范圍
1. 下列建設項目只需進行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備案、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以下簡稱第1類簡化程序)。
(1)不含化學反應過程的以危險化學品為原料進行物理混合、配制、組裝,如助焊劑、稀釋劑、顯影液、打火機組裝、蓄電池等生產裝置(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
(2)不含原藥生產的農藥加工、復配、分裝生產裝置(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
(3)不含樹脂合成等化學反應的油漆、涂料、膠粘劑、油墨及類似產品生產裝置(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
(4)氣體充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遠程監控現場制氮裝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改建儲存設施;
(6)已通過竣工驗收或已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用原有裝置轉產類似工藝、同一類別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無重大變化的;
(7)危險化學品生產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新產品試制,且試制產品不以銷售為目的的生產儲存裝置。
2. 下列建設項目只需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1)成品油加油站建設項目;
(2)儲存氣體1000 m3以下,甲、乙、丙類液體(液化氣體除外)100 m3以下或丁、戊類液體500 m3以下的儲存設施;儲存甲、乙類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小于550 m2的小型倉庫,儲存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25 m2以下的倉庫;
(3)對于不擴大產能、不改變地點、不改變生產工藝,屬于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利于企業本質安全度提高的技術改造建設項目。
3. 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項目(儲存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25m2以下的倉庫除外)和構成重大危險源(按照GB18218-2009進行辨識)的項目不適用簡化程序。
上述范圍可根據實際試行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二)簡化程序的實施
1.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的簡化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省、市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簡化程序安全審查申請表》(附件1)進行符合性、程序性審查(審查表見附件2)。經審查,符合簡化條件的,許可機關按照本意見的相關要求組織各階段的安全審查,不符合簡化條件的下達不予簡化程序的告知書(附件3)。
2. 屬于第1類簡化程序的,在設立安全審查階段可用具備資質要求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技術意見書(附件4)代替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建設單位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向許可機關提交文件、資料,許可機關按照本意見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
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須填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申報表(附件5),連同安全設施設計說明(附件6)報負責本項目安全許可的機關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該項目安全許可的機關應組織相關專家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要點見附件7),并出具審核意見。許可機關根據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告知書》(附件8);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未取得備案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設立審查階段具備實施安全設施設計備案審核的,可與設立審查同時進行。
3. 屬于簡化程序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在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向許可機關提交文件、資料,許可機關按照本意見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
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應提供的文件、資料
(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1份);
2.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4.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二)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1份);
2.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5.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1份);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3.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的報告;
5.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設計情況的報告;
6.建設項目監理(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需要監理的項目)單位監理情況的報告;
7.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8.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書可從省安全監管局網站(www.anhuisafety.gov.cn)下載,按照填寫說明的要求填報有關內容,與所提供的文件、資料裝訂成冊。
五、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受理、審查、審批
(一)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受理
許可機關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安全許可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齊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審查
1.許可機關自受理之日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指派有關人員或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分別對建設項目的安全可靠性、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或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或安全設施施工情況、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和投入生產(使用)的安全生產條件等提出審查意見。
2.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一般采取指派有關人員和組織專家(3名以上)集中審查的方式,在組織專家集中審查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建設項目,應指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赴建設項目現場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采取指派有關人員和組織有關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
3.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各審查階段,如果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提出的整改意見,保證能夠在一定時間內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決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則可以原則通過審查,同時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審查。
4.許可機關在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審查時,要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派員參加各階段的審查。根據需要,承擔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協助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相應階段的審查工作。
(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批準
1.許可機關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決定。重大事項應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2.許可機關對同意安全許可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對不同意安全許可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對于原則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時間內。
3.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按照許可分級分別由省、市安全監管局存檔。
六、變更、再次申請和撤銷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為2年,自許可機關決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自動失效。
(一)變更
1. 已經通過設立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在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1)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2)變更建設地址的;
(3)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4)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5)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申請變更上述事項的,要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提交變更相應的申請文件、資料。涉及建設地址變更的,還應提交變更后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許可機關接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變更申請后,分別按照本意見第四、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
2. 已經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在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向許可機關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資料。許可機關接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變更申請后,分別按照本意見第四、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
(1)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3. 在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之后和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之前,如果建設項目變更了建設單位,則變更后的建設單位要在協議(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送與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相應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許可機關發現建設單位未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的,應限期補辦變更手續,在其未完成變更手續前,不予進行下一階段的安全許可程序。
(二)再次申請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經過相應整改的申請文件、資料,重新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
(三)撤銷
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1. 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2. 建設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3. 安全監管部門超越職權或違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法》、《意見》和本意見規定的程序實施安全許可的;
4.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許可的。
七、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備案
(一)備案材料的編制與提交
1. 建設項目進行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內容除符合《辦法》第20條規定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檢測檢驗情況;
(2)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專家對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和試生產方案進行安全論證的情況,以及專家組出具的書面論證意見;
(3)對參加試生產的人員,尤其是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工藝技術交底、崗位操作技能培訓等情況;
(4)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意見(復印件)。
2. 試生產(使用)方案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可后,填寫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申報表和認可表(附件9),連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許可意見書或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告知書、設計及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監督手續(復印件)等分別報許可機關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
(二)審核與備案
省、市安全監管局應當分別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法》、《意見》和本意見的規定,授權技術支撐單位或組織相關專家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省、市安全監管局根據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并注明試生產(使用)期限;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試生產作業。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作為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辦理原材料及試生產產品購買、銷售和運輸等有關手續的有效憑證。
(三)試生產(使用)期限。
屬于聯合生產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試生產(使用)期滿前20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法》、《意見》和本意見的規定,向許可機關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申請。
試生產期間發生事故的須中斷試生產并實施整改,待整改結束并經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試生產。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確需延長的,應將延長的時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關措施等文件、資料經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初審后方可報審核機關審核,符合延期條件的予以延期,延長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不符合延期條件的不予延期,并責令停產整改。無故拖延試生產(使用)時間、不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視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八、對有關問題的處理和要求
(一)關于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的提交問題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時,提交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應為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已辦理了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提交其中之一代替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
現有處于化工集中區內的企業不新增建設用地、現有或新設立企業租賃土地或廠房(均須在化工集中區內)擬建的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時,應提交現有企業或者所租賃土地、廠房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未取得或遺失的,應當依法補辦;補辦之前,可用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材料代替。
(二)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有關問題
建設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審批,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建設項目因不及時辦理安全許可手續,造成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或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超過期限,需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或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對評價機構或設計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或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未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試行)》編制、與建設項目情況不符、存在虛假欺騙行為的,一經審查發現要嚴肅查處,不予審批建設項目,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關于建設項目分期安全審查(許可)的問題
未經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機關不得分期進行安全審查(許可)。
(四)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發放的銜接問題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可同時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0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等規定提交相應的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其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代替),一并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當補充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條件的有關內容,并在“報告”封面注明“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申報稿”字樣。
省、市安全監管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將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發放(變更)工作同步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機關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后,可以直接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手續。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后,屬于省安全監管局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告知建設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報送省安全監管局,同時應提交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資質文件(復印件)。
(五)關于已建成和在建項目安全許可手續的補辦問題
對于已建成并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本意見下發之前已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或者已取得(變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再按照本意見規定重新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否則,將依據《辦法》第32、33條規定進行處理,并應限期補辦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
對于在建的建設項目,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相應的安全許可或者批準文件都視為有效;否則,將依據《辦法》第32、33條規定進行處理,按照本意見規定限期補辦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手續。
九、其他事項
(一)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依據《辦法》規定應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意見。
(二)各市安全監管局應當按照《關于報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的通知》(皖安監化〔2010〕30號)的要求,分別于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實施情況報省安全監管局。
(三)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文書的內容和格式,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文書(試行)》(安監總危化〔2007〕44號)執行。
附件:1.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簡化程序安全審查申請表(試行)
2.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簡化程序審查表(試行)
3.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不予簡化程序告知書(試行)
4. 建設項目安全技術意見書的內容(試行)
5. (建設項目名稱)安全設施設計備案申報表
6. 安全設施設計說明的主要內容(試行)
7. 審核要點(試行)
8.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告知書(試行)
9.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申報表和認可表(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