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職業衛生評價公示
建設單位 (用人單位) |
安徽銅冠有色金屬(池州)有限責任公司 |
|||
地理位置 |
安徽省池州市經濟開發區銅冠大道88號 |
聯系人 |
許杰 |
|
項目名稱 |
19. | |||
項目簡介 |
安徽銅冠有色金屬(池州)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銅冠有色池州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坐落于安徽省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安工業園銅冠大道88號,公司下設六大職能部門和九華港航分公司。企業目前已形成年產電解鉛10萬噸、電解鋅10萬噸,貨運吞吐量400萬噸/年,并綜合回收金、銀、銅、鉍、銻等貴重金屬。 建設項目為6萬噸/年鋅合金制造項目,為10萬噸/年鋅冶煉系統配套鋅合金制造項目。建設項目通過對安徽銅冠有色金屬(池州)有限責任公司鋅冶煉系統熔鑄車間內2條鋅熔鑄生產線進行改造生產鋅合金。項目于2019年9月2日取得了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貿發展局批復(池開管經[2018]135號)。 2019年12月委托池州市明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了《安徽銅冠有色金屬(池州)有限責任公司6萬噸/年鋅合金制造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2020年8月委托銅陵有色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編制了《安徽銅冠有色金屬(池州)有限責任公司6萬噸/年鋅合金制造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并于2020年12月完成了項目基建工作和設備安裝,并組織專家對其試生產方案審查后,進行試生產。 |
|||
現場調查、采樣、檢測專業人員名單 |
韓曙、馬致遠、劉根 |
時間 |
2021年1月22-24日 |
|
企業陪 同人員 |
許杰 |
|||
建設單位(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
氧化鋅、氯化鋅煙、氯化銨煙、氨、氯化氫及鹽酸、氧化鎂煙、氧化鋁粉塵、銅煙、高溫、噪聲等 |
|||
職業病因素 檢測結果 |
經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該企業所有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均符合職業衛生接觸限值標準的要求,所有崗位接觸的噪聲強度符合職業衛生接觸限值標準的要求 |
|||
評價結論 與建議 |
結論 1、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該項目主要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氧化鋅、氯化鋅煙、氯化銨煙、氨、氯化氫及鹽酸、氧化鎂煙、氧化鋁粉塵、銅煙、高溫、噪聲等,參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該項目屬于第三條第二十款第4項(有色金屬合金制造)的規定,確定安徽銅冠有色金屬(池州)有限責任公司6萬噸/年鋅合金制造項目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 2、總體布局:該項目總體布局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要求。 3、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該項目采用較成熟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生產過程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裝置依照生產工藝流程進行分區布置,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合理,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要求。 4、建筑衛生學及輔助用室:該項目輔助用室按照要求進行建設和設置,其建筑結構、照明、通風等基本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 5、防護設施:該項目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應的防護措施,設置了防護設施,進行了維護檢修,符合要求。 6、應急救援措施:根據作業現場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引起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制定了應急預案,成立了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明確了各成員在事故應急處理中的職責分工,現場配備了應急救援設施,基本符合要求。 7、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制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按照《個人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1651-2008)的要求為該項目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配備了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配備方面符合要求。 8、職業衛生管理:安徽銅冠有色金屬(池州)有限責任公司設置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制定了一系列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措施,并基本落實到位,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較完善,職業衛生管理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要求。 綜上所述,該項目在試運行期間,執行了國家的有關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規范,建立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了職業衛生專職管理人員,制定了相應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針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應的防護措施,在正常生產過程中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較好。 在生產過程中,在采取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對策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達到竣工驗收條件。 建議: 1、用人單位應按照表8-3,完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2、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3、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新員工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離崗工人進行離崗檢查,按周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工人進行在崗職業健康檢查,動態觀察勞動者健康變化情況,早期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或勞動者的其它健康異常改變,及時對其進行診斷、治療和妥善處理。未進行離崗檢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離崗員工離職時應要求職工簽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并存檔。 4、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特性、應急救援、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使用等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操作人員規范作業的意識。 5、應在竣工驗收后30內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
|
|||
技術審查專家組 評審意見 |
同意通過該《控效報告》評審,評價單位按照專家意見修改完善,留檔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