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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領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汽車及零部件制造再生資源處置利用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報告編號:RX23-GP-128)
評 價 信 息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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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名稱 |
安徽領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汽車及零部件制造再生資源處置利用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報告編號:RX23-GP-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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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類別 |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
評價類型 |
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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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安徽省安慶市經開區菱北配套產業園一期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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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簡介 |
安徽領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4月14日,注冊地位于安徽省安慶市經開區菱北配套產業園一期8號,法定代表人為蔡燕樂,主要從事廢礦物油(廢機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回收加工過濾后,制成基礎油銷售。 該項目入駐安慶市菱北新能源汽車配套產業園(以下簡稱“園區”)時,以重慶錦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宏環保”)名義與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簽訂了“汽車及零部件制造再生資源處置利用項目”投資合作協議,租賃園區內8號廠房作為生產經營場所,后因經營需要,在安慶市注冊成立安徽領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科環保”),錦宏環保以入股的模式參與領科環保生產經營,將租賃的8號廠房轉讓給領科環保經營生產。后續本文將不對兩家公司隸屬關系進行過多贅述。 根據市場需求并結合企業的發展方向,領科環保擬在經開區投資建設汽車及零部件制造再生資源處置利用項目。擬在菱北配套產業園一期8號租賃的廠房內購置過濾機、除渣機、分離機、油罐等設備60余臺(套)以及配套附屬設施。該項目已辦理了開展建設的相關手續。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本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21]第88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2010]第3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原安監總局令[2015]第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本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其編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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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田莉娟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施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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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職務 |
職業資格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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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胡濤 |
組長 |
S011032000110192001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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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組成員 (報告編制人) |
張秀娟 |
組員 |
S011032000110192001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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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姣 |
組員 |
S01103200011020100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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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超 |
組員 |
S011032000110192000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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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微微 |
組員 |
S011032000110202000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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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周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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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開展評價人員 |
方新超、郭新姣、許微微、張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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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審情況 |
2023年09月30日通過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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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結論 |
(1)本項目選址、外部安全條件良好,與外部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防火間距符合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2)本項目功能分區較合理,建構筑物的防火分區設置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 (3)主要裝置、設施單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爆炸、中毒窒息、機械傷害、觸電傷害、車輛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起重傷害、坍塌等潛在的危險及有害性,該項目在竣工投產后必須重點防范的是火災事故。 (4)該項目的生產工藝技術成熟、可靠,選用的工藝技術、裝置設備未列入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2021年修改)(發改委令第29號,49號令修訂)限制、淘汰類,選用的主要生產設備、設施能較好匹配整個生產過程。 (5)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本項目不涉及危險化學品。 綜上所述,本報告從提高項目本質安全條件的角度出發,提出了安全對策與建議,為項目后期的設計提供了前提條件和依據。故安徽領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需在下一步的設計、施工、設備安裝等過程中,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和設備安裝,且采納并認真落實提出的各項安全對策與建議,確保安全措施得以有效落實,則對安徽領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汽車及零部件制造再生資源處置利用項目的整體評價結論為: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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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開展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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